宜昌市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12-15 13:25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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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宜昌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

  2022年10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联合第三方机构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设施采集水样进行稀释,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存在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2年10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旁路水管上安装的电磁阀予以查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宜昌市公安局已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三

  2022年4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有个体经营户非法收集废矿物油的问题线索,会同枝江市环保警察大队赴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滕家河村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个体经营户存在以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4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枝江市公安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四

  2022年4月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