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履职尽责更有底气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执法效能,宜昌市出台了《宜昌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履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消除执法人员“后顾之忧”,增强一线执法人员履职信心和监管底气,激励执法人员在新时代展现更大担当、更多作为。
《规定》共包含7章47条,主要对履职内容、履职方式、履职要求和内部监督、履职保障和奖励、履职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重点体现了四个特点。
严格履职尽责。完善了履职内容、履职职能和履职要求,细化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职责,梳理案件调查、案件审查、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流程,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合理尽职免责。《规定》细化了7种不予追究执法过错情形和5种从轻或减轻情形,消除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的顾虑,有力保护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严肃追责问责。明确了案件调查、案件审查和法制审核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责任追究针对性更强,有力督促履职担当,让压力上肩,责任落实落细。
履职保障有力。建立了安全保障制度,采取购买防护用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心理辅导、健康体检等方式,保障一线执法安全;对重大执法活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等奖励,筑起执法坚强后盾,全面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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