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办法(试行)》

日期:2022-08-02 09:44来源:污染防治攻坚办
责任编辑:luojitao阅读量: 打印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一步规范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质量与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具体措施(试行)》、省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7月29日,宜昌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制定印发《宜昌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办法(试行)》。

  办法主要对宜昌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的销号台账资料收集、市级自行验收、申请省级验收、责任追究及其他相关事项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突出了资料收集的规范,对照上级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市级验收单位,明确了市级验收单位的职责,规范了验收程序,特别是对配合省级验收工作进行了细化,强调了销号责任,对验收不通过的提出了责任追究建议。

  目前,宜昌市各相关整改责任单位正按照该办法要求在完成台账资料汇总收集审核的基础上,启动实施自行验收工作。该办法处于试行阶段,待省级验收销号办法正式印发后,我市将对照省级验收销号办法适时调整,以确保我市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落地落细。(晏梦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