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警示和宣传,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借助信访举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1年11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辖区某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外排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经检测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锰浓度为16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锰排放限值为2.0mg/L)的79倍。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排放含锰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6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宜昌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0日予以受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2022年6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案例二
2022年3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宜昌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雨水沟内有含油废水,靠近西侧厂门处有含油废水倾倒痕迹,超声波清洗设备底部开有阀门并设有暗管连通墙外雨水沟。夷陵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厂区西侧雨水沟及厂外雨水井内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区西侧雨水沟的水质石油类检测数据为74.4mg/L,厂外雨水排口的水质石油类检测数据为0.56mg/L,标准限制为5mg/L。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该公司环评报告,其石油类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01-08),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2022年5月13日,夷陵区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6月2日,夷陵区公安局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三
2022年5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某陶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干燥塔粉煤车间现场采用粉煤做围堰,2022年4月30日至5月18日,每天运输1到2车煤焦油到干燥塔,每车约500斤,与粉煤掺混进行焚烧。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使用的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451-003-11),该公司涉嫌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022年6月7日,当阳市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当阳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
2022年3月29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与枝江市环保警察大队对枝江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8吨固体废弃物擅自交给货车司机熊某处置,随后熊某将该批固体废弃物拖运至枝江市某村路边农田内并进行倾倒。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批固体废弃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定,鉴定该批固体废弃物为危险废物。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熊某涉嫌存在共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022年6月16日,枝江市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枝江市公安局已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目前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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