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9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新建洗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2日,宜都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
2021年11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矿山开采剥离时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16日,秭归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6.4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三
2021年6月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群众反复举报投诉对辖区某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8日,当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7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1年11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冬防期间无人机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辖区某建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考虑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
2021年11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大气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劳务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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