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9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结合“百日攻势”行动对某混凝土搅拌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进料口未安装喷淋降尘设施,部分露天堆放的料物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日,秭归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
2021年9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对某企业采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贮存矿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未进行密闭或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未洒水或有效覆盖防尘网。
2021年11月4日,夷陵区分局依据《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三
2021年9月2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辖区某企业生产废水通过沟渠直排,造成土壤污染、臭气扰民。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0日,枝江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枝江市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枝江市公安局正在办理中。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1年8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石化加工企业开展“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自行监测类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之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依法不予处罚。
案例五
2021年5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对某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置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粪污收集池外有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7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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