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1-09-29 11:16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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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全市环境执法力量,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形成了环境执法威慑力。

  案例一:枝江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2019年7月22日,枝江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枝江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对该企业展开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12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向该企业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企业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1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10.1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当阳某科技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被停产整治案件

  2020年1月11日-1月13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会同当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当阳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该科技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月20日,当阳市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4月9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及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三:湖北某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3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有关部门对某水域开展排查,发现湖北某药业公司雨水排口COD浓度1460mg/L,氨氮103.6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13.6倍和5.9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鉴于考虑该公司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从轻处罚的规定,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20年6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2020年9月17日,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后按程序对该公司作出移出正面清单的决定。

  案例四:宜昌长阳某分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0年6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宜昌长阳某分公司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长阳分局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环保警察大队组建调查专班开展联合执法。经查,该公司作业区未进行完全封闭,北面围墙下方有一孔洞,作业期间废机油等残液渗漏至厂区地面,残液混入雨水经孔洞流向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外排口土壤和混合废矿物油的雨水沟废水进行采样检测,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2020年7月2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长阳县公安局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3月1日将案件移交长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7月8日,长阳县人民检察院向长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刘某认罪认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案例五:夷陵区某石材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0年10月,宜昌市夷陵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夷陵区某石材加工企业生产时粉尘较大。执法人员迅速对该企业展开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该石材加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碎石生产线出料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导致产生较大无组织粉尘,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

  2020年11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对该石材加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月1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相关规定,对该石材加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六:宜都某化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装卸物料未密闭和未采取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案

  2021年1月20日,在宜昌市2021年“蓝天卫士”专项执法行动中,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宜都某化工公司开展现场勘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磷酸罐体呼吸阀未及时维修,少量酸性气体未经收集及处理从罐顶上无组织挥发;(二)磷矿石堆场易扬尘物料部分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矿石堆场覆盖不完整,部分堆放点覆盖,部分未覆盖。

  2021年2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期限为30日。2021年2月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整改及时,决定不予处罚。

  案例七:宜昌某公司拒不停止相关建设项目建设,移送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2021年1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蓝天卫士”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宜昌某公司擅自恢复建设、扩大建设规模且厂区内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地面集尘严重。

  经调查核实,在2019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砂石生产线及水稳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1月2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不得开工建设。2020年8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3.494万元。该公司已如期缴纳罚款,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停止项目建设。

  2021年1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该公司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运输单、水电费发票等,证明该公司在责令停止项目建设期间不但未中止项目建设,反而增加投资,扩大了建设项目规模。投资总额由2019年11月调查的174.7万元增加至现在的236.3万元。该公司砂石生产线及水稳层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送辖区分局,但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2021年3月15日,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决议,依法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2021年4月4日,依法对该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八:宜昌某公司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以及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案

  2021年8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白洋镇善溪大冲河水出现大量白色泡沫”信访投诉件,经实地排查锁定宜昌某公司涉嫌存在某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以及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迅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资料提取、现场试验等一系列证据固定,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某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二)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产生污染物的关键设施实施了查封。2021年8月17日,鉴于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含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9月16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某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8万元;同时对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公司安环部部长黄某和执行责任人员王某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某制造项目某工段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自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至该公司建成某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酸洗钝化废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项目同时投入使用之日止。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