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 规范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实施

日期:2021-09-27 10:45来源: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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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21〕2号)有关要求,近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各类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

  《细则》包含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储备、生态环境资金分配与下达、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的日常监管、绩效及监督管理以及负责共八章三十四条,适用于宜昌市域内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申报储备、资金支持、建设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细则》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对宜昌市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包含的项目类别、申报入库的条件及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允许和不允许入库的项目进行了明确。

  根据《细则》,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应储尽储、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开展宜昌市生态环境项目库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资金下达的程序、项目的实施和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项目的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季度调度和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方式强化项目的规范运行。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细则》要求,加强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明晰职责分工,形成管理合力,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成有力支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