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日期:2008-05-07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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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宜昌市近日下发政府令,从6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要追责。
    办法要求,本市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同时进行,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进出口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与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办法还要求,排污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排污企业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该办法的实施将能够有效地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